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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28号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曾世民。被申请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4月25日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