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与陈荣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宪,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宪,男,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金剑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555-7。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兴,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陈荣宪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第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荣宪因本案另行起诉,遂于2017年2月8日自愿作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荣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8.76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书云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