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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97号罪犯杨鹏,曾用名杨鹏鹏,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莲刑初字第00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鹏等均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提出,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8个,报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及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杨鹏减刑四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且已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