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保5号申请人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洪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11526号。法定代表人:刘学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开干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