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鲜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鲜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720号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女,1977年4月5出生,汉族,该公司管理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玲,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被告:于鲜清,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鲜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