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光明;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兆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宋光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邱兆峰,经理。被执行人:邱兆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宋光明申请执行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兆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