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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光明;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兆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宋光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邱兆峰,经理。被执行人:邱兆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宋光明申请执行天津北辰兆峰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兆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