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夏冰燕与张鹏程、巨鹿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冰燕,张鹏程,巨鹿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638号之一原告:夏冰燕,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张鹏程,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巨鹿县。被告:巨鹿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万盛北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健康东路。原告夏冰燕与被告张鹏程、巨鹿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于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冰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两项合计1270元由原告夏冰燕负担。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润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