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洪丽玲与被告蔡清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丽玲,蔡清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洪丽玲,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蔡清时,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丽玲与蔡清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蔡清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蔡清时名下无银行账户、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案件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蔡清时采取了拘留,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案外人蔡某给付了12万元,剩余案款按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洪丽玲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2016)苏011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