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廉九成与李国俭、张永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九成,李国俭,张永化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18号原告廉九成,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吴卫红、付利静,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俭,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张永化,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九成与被告李国俭、张永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九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菊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