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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中、刘双坤诉被告王金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中,刘双坤,王金虎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219号原告:朱振中,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刘双坤,男,1980年2月15日出,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虎,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朱振中、刘双坤诉被告王金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5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虎的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中、刘双坤撤回对被告王金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应退还5775元。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