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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858号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寿县建设顺达加油站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李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叶书贵为本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涉案的商品柴油买卖协议及货款结算单系叶书贵个人签订。为此,申请追加叶书贵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叶书贵为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