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某诉谢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384号原告:邹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1-22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偿还借款1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逾期借款利息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被告谢某借我现金30000元,约定借期二个月,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谢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15年4月,被告归还13000元后就联系不上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在本院立案时签署了《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审理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直接送达,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递送达又因地址不详被退回。后原告不能在本院指定期间重新确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晓荣审判员 武永妮审判员 李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