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彭迈豪与邱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迈豪,邱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131号原告:彭迈豪,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邱志刚,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迈豪与被告邱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迈豪撤回对被告邱志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樊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