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国江、马丽苹、陈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邹国江,马丽苹,陈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677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邹国江,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被告:马丽苹,女,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被告:陈宾,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国江、马丽苹、陈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宾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