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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国江、马丽苹、陈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邹国江,马丽苹,陈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677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邹国江,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被告:马丽苹,女,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被告:陈宾,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国江、马丽苹、陈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宾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