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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后军与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军,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后军,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后军,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后军,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30号原告:后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诉讼代表人:刘陈寅,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后军诉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军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后军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