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毛晓均申请执行徐书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均,徐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均,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徐书奇,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毛晓均与徐书奇劳动争议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并至被执行人徐书奇户籍地入户调查,经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案款1687.5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费50元未缴纳,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