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李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李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吴良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李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