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曾德福、廖天玲、吴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曾德福,廖天玲,吴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炜,女,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俊,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负责人唐继洪,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承展,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德福,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审被告:廖天玲,女,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住开江县。原审被告:吴国华,男,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住开江县。上诉人廖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原审被告曾德福、廖天玲、吴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廖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二个月。到期后,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向上诉人廖炜送达案件诉讼费预交通知,限接到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廖炜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