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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成交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5执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4日,在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石某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维也纳小镇12号楼2单元704号房产一套。2017年04月25日,王福霞以3702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确山县维也纳小镇12号楼2单元704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