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76郁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兵,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郁兵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从启东市吕四港镇金喆鼎饭店出发,沿吕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饭店南侧150米处一理发店。14时许,郁兵驾驶摩托车从该理发店出发,沿吕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吕蒿线与328国道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毛某跌地受伤。郁兵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勘查事故,发现郁兵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郁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郁兵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郁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郁兵赔偿被害人毛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郁兵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毛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潘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二轮摩托车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病历资料,被告人郁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兵醉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郁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