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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40号原告:张辉,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先琦,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晓容,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原告张辉与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