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40号原告:张辉,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先琦,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晓容,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原告张辉与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