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代深与叶其团、关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代深,叶其团,关来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89号原告:叶代深,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应达,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其团,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关来友,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叶代深与被告叶其团、关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叶美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代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应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