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游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游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被执行人游星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星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