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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唐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被执行人:唐祖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祖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祖平向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门市占有使用费、物管服务费14834.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执行费123元,但被执行人唐祖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祖平的银行存款1559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