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树德与吕金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德,吕金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371号原告:李树德,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利、谭志国,山东宁木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翠,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黄河三路505号市。原告李树德与被告吕金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树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树德负担。审 判 长 高红梅审 判 员 魏 涛人民陪审员 韩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清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