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边士金与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士金,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边士金,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951号原告:边士金,男,回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陈功(实习),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津大道与状元路交口处(状元壹号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991742988。法定代表人:储成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边士金诉被告寿县百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边士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士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边士金负担。审判员 高道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