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由某1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1,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969号原告:由某1,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理人:由某2,现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孙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由某1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由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