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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241号原告:孙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