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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春与李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李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706号原告:赵春,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泸西县。被告:李志敏,男,28岁,汉族,住泸西县。原告赵春与被告李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赵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赵春负担。审判员  段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龙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