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20号申请人: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路锦绣良缘D2幢1-301号。法定代表人:陈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三路10号清江山水4栋商铺1层10号。法定代表人:严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荷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托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12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易荷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麟按通知时间到庭,被申请人可托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易荷普公司的请求与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可托公司签订的《智慧社区平台IT服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合同中未确定哪家仲裁机构处理。被申请人可托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易荷普公司提交一份与可托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智慧社区平台IT服务外包合同》,该合同第7条第(6)项约定“合同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智慧社区平台IT服务外包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仅约定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未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无效。申请人易荷普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武汉可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智慧社区平台IT服务外包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易荷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兼) 何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