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董小滨、王聪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滨,王聪聪,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董小滨,男,1989年10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聪聪,女,1989年02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驻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小滨、王聪聪与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