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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国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国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480号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2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楼,该公司员工。被告:祁国烽,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卫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艺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