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569号原告:程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挺,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5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审理程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