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10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南安市柳城千木堂香道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南安市柳城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住所地南安市美林办事处南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7919-2。负责人李伟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鹏,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千木堂香道馆,住所地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L6083628-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执行人唐美婷,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艺晖,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柳城千木堂香道馆(以下简称“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以下简称“南安农商银行美林支行”)借款人民币7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利息1813.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唐美婷、黄艺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安农商银行美林支行有权从处分唐美婷提供的抵押物〔南安市的房产,详见南房他证押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7元、执行费人民币9600元。但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唐美婷有址在南安的房产[以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黄艺晖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7年5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唐美婷、黄艺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583执10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唐美婷提供抵押的址在南安的房产[以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号及南房他证押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经移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7年4月13日,买受人洪梅双以人民币7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4、根据判决,南安农商银行美林支行有权从处分唐美婷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唐美婷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拍卖款人民币7600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600元、受理费人民币5697元、(2015)南执字第2846号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受理费人民币275元、(2017)闽0583执1583号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受理费人民币14170元,评估费人民币6400元后,余款人民币711108元由申请执行人南安农商银行美林支行受偿。现查无被执行人千木堂香道馆、唐美婷、黄艺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