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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安平县泰东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安平县泰东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71号原告:李金海,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安平县泰东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奇,职务:经理。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与被告安平泰东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李金海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