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杰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深圳市南山区恒泰慧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314号原告: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恒泰慧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经营者:吕盾。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杰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恒泰慧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4月28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杰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杰负担。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