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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韦万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韦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02行审5号申请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号。负责人:唐桂宏,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韦万坚,男,1981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百公右行罚决字[2016]00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6年7月17日02时56分,申请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韦万坚在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三路与站前大道交叉口东南120米“云龙”便利店门口空地进行赌博,检查民警随后将其依法口头传唤至百色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受调查。有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的相关材料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申请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韦万坚参与赌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百公右行罚决字[2016]00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应自觉履行。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交纳2000元罚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后,鉴于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百公右行罚决字[2016]00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被申请人交纳2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百公右行罚决字[2016]00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海云人民陪审员  罗海遥人民陪审员  黄远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雪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