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有才、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有才,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樊有才,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裴海峰,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樊有才与被执行人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有才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裴海峰公告送达(2016)鄂1087执37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裴海峰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樊有才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按本金50000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本金70000元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3964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裴海峰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裴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裴海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裴海峰各项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裴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