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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静静与沈建民、付钰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静,沈建民,付钰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29号原告宋静静,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俊辉,系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民,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付钰婷,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唐祯林。委托代理人何剑飞,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静诉被告沈建民、付钰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静静撤回对被告沈建民、付钰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宋静静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范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