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丽与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刘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708号原告:杨丽,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长军,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杨丽与被告刘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被告刘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被告给牙克石富兴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房建筑工程施工,因垫付工程款向原告借款2.4万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给付。直至今日,被告也未能偿还借款。刘长军承认原告杨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丽借款本金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刘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雨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