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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世福、刘用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世福,刘用端,吴东红,杨飞云,吴晓峥,陈能庄,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世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用端,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东红,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飞云,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晓峥,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能庄,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金安西路2号龙芝国际商业广场3层1店。法定代表人:林春国。上诉人孙世福因与被上诉人刘用端、吴东红、杨飞云、吴晓峥、陈能庄、福建鸿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世福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世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坤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