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伟与杨静刚、黄润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杨静刚,黄润情,宋伟,杨静刚,黄润情,宋伟,杨静刚,黄润情,宋伟,杨静刚,黄润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500号原告:宋伟,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静刚,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黄润情,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宋伟与被告杨静刚、黄润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宋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判员 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