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重庆诗仙太白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97号原告: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北路19号6-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94571U。法定代表人:王琼,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64号附5号。经营者:伍世学,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诗仙太白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36079P。法定代表人:蒋育萌,重庆诗仙太白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第三人重庆诗仙太白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交纳1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锦祥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洪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