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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丹诉被告西安高科师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丹,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404号原告:张金丹,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九锦台商业一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丹诉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丹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卫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