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博与王丽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博,王丽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李博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博经一审法院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佟 宁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一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