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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明艳、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艳,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艳,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北华,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代表人:房金顺,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明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元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明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元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明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800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上诉人受被上诉人派遣工作时受伤,因时间长无法提供病历,一审法院未能调取病历,导致事实不清,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明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补偿费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1973年7月23日下午,受被告派遣,原告给被告所属北元铸造厂车间挂瓦时,因北元铸造厂车间倒塌,原告从房顶上摔下受伤。同日,原告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1973年10月12日,原告出院。1985年,原告结婚时,被告补偿原告400元。此前,被告给原告记工,给每天7分的工分。2012年,被告拆迁整合,原告找被告索要补偿款未果。现原告以其肢体为伤残三级为由呈讼。另查,原告于2016年6月8日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予以鉴定,一审法院摇号选定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单位。因原告无法提供病例等相关鉴定材料,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该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之一种,是自然人在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案由。通过庭审,查明原告接受被告的派遣,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因此确定结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住院病历,导致鉴定机构不能对原告的伤残作出鉴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补助费800000元证据不足。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原告张明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1、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上诉人伤残十级。证据2、残疾评定表、残疾证,证明上诉人为肢体三级。本院认证意见,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工伤标准对上诉人进行的鉴定,该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对应,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上诉人残疾评定表、残疾证载明的上诉人为肢体三级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对应,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973年7月23日下午,上诉人受被上诉人派遣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存在。但其因该事故是否构成伤残,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提出其构成伤残暨主张伤残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张明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