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茜,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徐茜在宿迁市宿城区“俺家小火锅”店内上班期间,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放置于如意厅包间椅子上提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元)、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80元。另查明,被告人徐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找到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徐茜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