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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温桂贤与王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桂贤,王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836号原告:温桂贤,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成成,现住镇赉县。原告温桂贤与被告王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温桂贤、被告王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桂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张晓明(已死亡)在温桂贤处借款30000元,其中利息6000元,同时约定2017年元旦偿还。因张晓明与王成成系夫妻关系,故要求王成成偿还该欠款。王成成辩称,我与张晓明是夫妻关系,但钱是张晓明借的,我不知情,所以不同意偿还。温桂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张晓明出具的借据原件及与王成成之间的谈话录音。虽王成成称借据不知是否为张晓明出具,但对录音内容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张晓明与温桂贤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成成与张晓明(已死亡)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5日,张晓明在温桂贤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6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元旦之前。现温桂贤要求王成成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温桂贤提供的借据及光盘证明其与张晓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王成成与张晓明系夫妻关系,虽张晓明已死亡,但王成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温桂贤要求王成成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成成辩称,对张晓明的借款不知情,故不同意偿还。本院认为,从温桂贤提供的录音内容来看,王成成对张晓明与温桂贤之间的借款予以认可,亦同意偿还。且庭审中,温桂贤称张晓明借款是为了种地,而王成成亦称张晓明与别人承包土地100多垧,故可认定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王成成对该借款有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温桂贤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成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