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文佳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佳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文佳茂(曾用名文海炬)。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4日16时许,文佳茂在本市七星区文化步行街口附近,盗窃秦祖彤口袋内的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2322元)。17时许,文佳茂又窜至七星区六合路重庆鸡公煲门前,盗窃陶希口袋内的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1638元),得手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缴。文佳茂犯盗窃罪,建议在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量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文佳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