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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秋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7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秋月,女,199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03月0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4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秋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05月03日公开开庭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秋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3月08日13时许,赫章��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邮政局门口,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交易的被告人李秋月当场抓获,查获交易毒品0.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二乙酰吗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秋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收缴毒品收据,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赫章县公安局毒品计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秋月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月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秋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秋月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秋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世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溪晨 来源:百度“”